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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更新时间:2018-06-14    来源:   作者: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陈元生    

     6月6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陆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修订草案)。这次修订主要针对备案工作原则、报送范围、备案内容、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及处理机制等方面作出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加快法治陆良建设将起到推动作用。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宪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大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在2015年,县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此次修订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精神,进一步明确报送范围,增加了县人民政府“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和“其他应当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两项内容,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具体规定了“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主体和范围,更能体现“有件必备”的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法规权限限定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又或者行政机关贯彻上位法、上级决议决定不到位等情形的,县人大常委会将要求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整改,否则将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此次修订,进一步理顺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各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细化了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和审查建议的登记、受理、分送、反馈等环节规定,增加了审查后认为有不适当情形的,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协商程序、启动建议修改(废止)程序,启动撤销审议、决定等程序,增强备案审查办法可操作性。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骆德刚要求,全县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认真组织学习好新修订的备案审查办法,站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的高度,按照“有件必备”的要求,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推动法治陆良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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